當事人:清遠市盈海達造船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03570188754T
法定代表人:梁楚杰 聯系電話:13926614696/13926619231
住所:清遠市清新區山塘鎮堤圍外河邊
經查,當事人清遠市盈海達造船有限公司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橫荷街人民西路2號時代花城十七號樓首層商鋪06號樓頂建設建筑物。涉案建筑物為一層鋼結構建筑物,長約7.8米,寬約12.2米,占地面積約95.16平方米,建筑面積約95.16平方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于2024年5月9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城區城執拆告〔2024〕27號);于2024年7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4〕46號),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上述違法建設。收到上述《限期拆除決定書》后,當事人向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清城府行復〔2024]173號)。2024年11月6日,清城區人民政府作出維持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行政復議決定。當事人對上述行政復議決定不服,隨后向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25年3月18日,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作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因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于2025年12月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5〕20號),再次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
現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以及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批復,現本機關予以公告,限當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當事人承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橫荷街道辦事處
2026年2月4日